一、申请范围
符合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有关规定,且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办理场所
承办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业务网点申请。
三、办理要件
(一)《厦门市公转商贷款申请表》原件;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有效护照或《外国人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借款申请人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办理的婚姻证明需提供大使馆认证说明原件;借款人单身应出具借款人婚姻状况具结书原件(格式由银行提供);
(四)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近3个月收入证明(中心网站下载)或个税完税证明原件;
(六)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表》原件(有效期三个月);
(七)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原件;
(八)买卖合同和首付款收据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外国人应提供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的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十)根据所购房屋的性质不同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提供:(1)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2)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2、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的,应提供:(1)《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评估报告或银行出具的价值确认函原件;(3)采用担保方式的还应提供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委托代理合同”原件。
3、购买保障性人才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商品房的,应提供:房号单(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应提供:房号单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单位委托拍卖房的,应提供:(1)拍卖行、委托方及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三方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3)拍卖公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权属人为委托方)(原件及复印件);(5)评估报告原件;(6)拍卖委托方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7)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拍卖委托方单位出具的负责人证明原件;(9)土地增值税申报受理单(原件及复印件);(10)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原件及复印件);(11)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和“委托代理合同”原件。
(十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借款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需担保公司担保的,应同时向符合国家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本市担保机构提交申请;
(二)审批。公积金中心对受委托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同时通知借款申请人;
(三)担保。受委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公转商贷款补充协议,并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四)放款。受委托银行在落实放款条件后,及时向借款申请人发放公转商贷款。
(五)贴息。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于借款人还款次月通过受委托银行将贴息款项转入借款人还款账户。
五、办理时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后的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六、注意事项
(一)借款申请人可自愿选择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或公转商贷款。
(二)公转商贷款须同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受委托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三)公转商贷款正常还款期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用“先付后贴”的方式,于借款人还款后的次月,将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而产生的利息差额(不含贷款产生的罚息和复利)按月向借款人发放贴息。贴息期限从借款申请人首期还款次月起至公转商贷款结清或转为公积金贷款之后的次月止。
(四)公转商贷款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向借款人贴息,且不再转回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提供虚假、非法、失效的资料申请贷款的;
(2)借款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偿还债务的;
(3)抵押房屋被有关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五)公转商贷款的同时记入主借款人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和公积金贷款记录,记入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贷款记录。
(六)公转商贷款结清未满一年的,借款人不得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贷款。
(七)有关公转商贷款的其他问题,借款申请人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咨询电话或各受理网点垂询。
七、咨询电话: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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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范围
符合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有关规定,且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办理场所
承办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业务网点申请。
三、办理要件
(一)《厦门市公转商贷款申请表》原件;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有效护照或《外国人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借款申请人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办理的婚姻证明需提供大使馆认证说明原件;借款人单身应出具借款人婚姻状况具结书原件(格式由银行提供);
(四)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近3个月收入证明(中心网站下载)或个税完税证明原件;
(六)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表》原件(有效期三个月);
(七)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原件;
(八)买卖合同和首付款收据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外国人应提供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的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十)根据所购房屋的性质不同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提供:(1)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2)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2、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的,应提供:(1)《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评估报告或银行出具的价值确认函原件;(3)采用担保方式的还应提供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委托代理合同”原件。
3、购买保障性人才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商品房的,应提供:房号单(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应提供:房号单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单位委托拍卖房的,应提供:(1)拍卖行、委托方及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三方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福建省拍卖成交确认书;(3)拍卖公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权属人为委托方)(原件及复印件);(5)评估报告原件;(6)拍卖委托方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7)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拍卖委托方单位出具的负责人证明原件;(9)土地增值税申报受理单(原件及复印件);(10)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原件及复印件);(11)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和“委托代理合同”原件。
(十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借款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需担保公司担保的,应同时向符合国家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本市担保机构提交申请;
(二)审批。公积金中心对受委托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同时通知借款申请人;
(三)担保。受委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公转商贷款补充协议,并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四)放款。受委托银行在落实放款条件后,及时向借款申请人发放公转商贷款。
(五)贴息。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于借款人还款次月通过受委托银行将贴息款项转入借款人还款账户。
五、办理时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后的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六、注意事项
(一)借款申请人可自愿选择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或公转商贷款。
(二)公转商贷款须同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受委托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三)公转商贷款正常还款期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用“先付后贴”的方式,于借款人还款后的次月,将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而产生的利息差额(不含贷款产生的罚息和复利)按月向借款人发放贴息。贴息期限从借款申请人首期还款次月起至公转商贷款结清或转为公积金贷款之后的次月止。
(四)公转商贷款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向借款人贴息,且不再转回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提供虚假、非法、失效的资料申请贷款的;
(2)借款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偿还债务的;
(3)抵押房屋被有关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五)公转商贷款的同时记入主借款人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和公积金贷款记录,记入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贷款记录。
(六)公转商贷款结清未满一年的,借款人不得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贷款。
(七)有关公转商贷款的其他问题,借款申请人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咨询电话或各受理网点垂询。
七、咨询电话:12329